01 · 適用範圍與開業準備
本公開框架列出擬採納的 AML/CFT 控制原則,參照香港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615章)及海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相關指引,並按實際業務模式落實。
政策與執行狀態
MSO 牌照申請中。本框架並非已獲牌照、已完成所有內部部署或已通過監管審查的聲明。管理層須於開業前完成政策核准、人員委任、工具配置、培訓及執行驗證。
02 · 管治及職責
- 管理層:核准政策與風險承受範圍,提供必要資源,檢視重要風險及整改事項。
- 合規主任(CO):統籌政策、審查程序、監察安排、員工培訓與制度檢視,向管理層匯報。
- 洗錢報告主任(MLRO):作為內部可疑事項的匯報中心,評估個案並按適用規定向聯合財富情報組(JFIU)報告。
- 業務及操作人員:執行資料核實及審查,不繞過控制;遇異常應及時升級及保存紀錄。
相關委任、匯報線、授權與替任安排須於正式開業前形成書面紀錄。
03 · 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
評估客戶類型、國家或地區、服務與產品、交易特徵及交付渠道所產生的風險,形成可追溯的風險判斷。風險級別與審查、審批及監察強度相匹配。
新產品、新渠道、重大業務變化或重要風險資訊出現時,重新評估風險並檢視相應措施。
04 · 客戶盡職審查(CDD)
- 核實客戶身分及代表客戶行事者的授權,了解客戶與業務關係的目的。
- 對企業及其他法人了解法律結構、控制權、實益擁有人及實際經營情況。
- 了解交易用途、付款及收款方、資金來源,以及與交易相稱的支持資料。
- 當資料不足、不一致或無法完成必要審查時,不建立或繼續相關交易安排;同時評估是否存在可疑事項。
不接受匿名、虛構身分或刻意隱瞞實益擁有權的客戶;所需資料會在收集前說明用途。
05 · 強化審查、制裁與 PEP
對較高風險關係或交易採取強化盡職審查(EDD),包括進一步核實資金及財富來源、取得適當管理層審批,以及加強持續監察。
在適當時點審查客戶、實益擁有人及相關交易方與適用制裁、恐怖分子名單、政治人物(PEP)及相關負面資訊的關聯;對潛在命中作人工核實及升級。PEP 身分本身不等於違法,須按適用規定作風險判斷。
06 · 交易監察與異常處理
交易審查將關注用途與金額是否一致、付款與收款資料是否合理,以及異常頻率、拆分交易、無合理背景的第三方付款或與客戶業務不符的資金流。
監察發現需記錄判斷依據、補充資料、覆核及處理結果。業務人員不可自行解除未經核准的限制,客戶資料與風險評估應持續更新。
07 · 可疑交易報告與保密
員工應將疑慮及相關資料及時交由 MLRO 評估。當存在知悉或懷疑的法定報告情形時,按適用規定及 JFIU 指定渠道,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提交報告;不以交易金額低或尚未完成交易為由忽略疑慮。
報告及相關資料按必要知悉原則處理,避免可能損害調查的通風報訊,並依法配合執法機構的要求。
JFIU:可疑交易識別及報告資訊08 · 紀錄保存及資料保護
客戶盡職審查、交易、審批及監察等必要紀錄,按適用法定起算點及要求保存;受規管的相關客戶與交易紀錄一般須至少保存五年,並遵從任何依法延長保存的要求。
採用按職責授權的資料存取、保密要求、安全儲存與必要備份,確保紀錄可供依法檢視並防止未獲授權使用。一般網站查詢資料不因上述規則而自動保存五年。
09 · 培訓、檢視與整改
開業前及持續提供與崗位相稱的培訓,涵蓋客戶審查、異常識別、匯報、保密及最新規定,並保存培訓與學習確認紀錄。
按業務風險及變化定期檢視制度,安排具適當獨立性的測試或審查,將發現、責任人、整改期限及完成情況報告予管理層。
10 · 第三方及監管合作
如使用代理人、外包服務或第三方渠道,須先評估其資格、合規及資料保護安排,形成清楚的合約與責任分工,並進行持續監督。委外不轉移本公司的合規責任。
依法配合香港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,按需要提供資料與紀錄,並將監管及業務變化納入政策更新。
官方參考資料
參考官方指引不代表本公司已獲監管批准或認可。
